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 【字号:大 中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收藏本页面链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及《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变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以下分别简称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包括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政府决策目录、政府听证目录、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 

    第四条 对于涉及全局性工作或者重大改革、重大财政支出,或者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牵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请纳入政府决策目录。 

    除按上款规定应纳入政府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外,其他专业性较强或者仅涉及起草部门行政决策领域的事项的,应当提请纳入部门决策目录。 

    第五条 政府决策目录、政府听证目录、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都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目录编制、变更、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编制本级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汇总本级编制的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目录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察。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拟纳入目录管理的事项,负责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的报审、执行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将有关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各级部门应参照执行。 

    对已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依法最终需由同级人大表决通过的,应在提交人大表决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八条 听证目录在决策目录的基础上拟定,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纳入听证目录管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 

    第九条 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是政府及其部门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以政府名义决策的政府决策事项和政府听证事项,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有关事项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前应经事项提出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通过。没有部门法制机构的,则应经部门法律顾问或具备提供法律服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各级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纳入目录管理的部门决策事项和部门听证事项,交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提出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的内容应当包括拟纳入目录的事项名称、理由、决策承办单位、时间安排、初步方案等。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事项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政府决策事项和政府听证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编制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将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草案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由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直接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部门按程序将部门决策事项和部门听证事项交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提交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编制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 

    第十三条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由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应当由本级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政府办公室将目录同时抄送本级行政监察机关,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上公布。 

    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并印发。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应当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政府法制机构将目录同时抄送本级行政监察机关,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上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调整政府决策事项和政府听证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事项提出部门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再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政府法制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提请政府办公室相应变更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 

    新增、调整部门决策事项和部门听证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再交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根据其法制机构的意见,决定变更及印发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变更汇编的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 

    第十六条 变更的目录应当及时抄送本级行政监察机关,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上公布。 

    第十七条 对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政府决策事项和政府听证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栏,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决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制定流程图 

         2.部门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制定流程图